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激发科研人员大胆探索的积极性,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旨在为投身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提供明确的尽职免责保障。
《办法》的核心在于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即使科研活动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遭遇失败,相关单位和人员亦可申请减轻、免除相关责任或纠错后免责,为探索创新“兜底”。
《办法》系统列举了九种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因不可抗拒因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科技创新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体现出对青年科研人员和企业“首次”探索的特别关怀。其中明确,“企业首次承担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低于150万元(含)的研发类项目”,以及“青年科研人员(35岁及以下)作为项目负责人首次承担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低于100万元(含)的研发类项目”,若绩效验收评价不通过,但能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可申请免除责任。这一设定为科研新生力量和初涉研发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试错空间。
在程序保障方面,《办法》规定了从单位申请、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到下达认定文书的完整流程,确保免责认定有章可循。一经认定免除相关责任,将不影响相关人员的评价、评优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也不作负面评价。
在体现宽容的同时,《办法》也强调容纠并举。在给予免责的同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退回不合理经费、完成整改措施,体现了既宽容探索性失误,又严肃财经纪律和责任约束的平衡管理思路。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首次系统性地为科研创新过程中的失败、失误“正名”,将大胆探索、挑战未知出现的偏差,与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力争从根本上消除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据介绍,此次《办法》的出台,不仅是科研管理机制的重大创新,也是优化海南自贸港科技创新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向外界传递出海南尊重科研规律、全力支持创新的明确信号,有望吸引更多创新资源和人才聚集,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注入更强劲的科技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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